2022年2月,全國股轉公司對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違規行為以及6宗其他違規行為給予紀律處分;對90宗違規行為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其中72宗違規行為被采取口頭警示、要求提交書面承諾的自律監管措施,18宗違規行為被采取書面形式的自律監管措施。具體事項如下:
一、紀律處分情況
一是武漢聯動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動設計”)的全資子公司向其參股公司增資,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聯動設計未規范履行內部審議程序、未進行信息披露且未及時申請停牌即實施完畢重大資產重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黃萬良等相關責任主體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以下簡稱《公司治理規則》)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細則》的相關規定。我司根據有關規定,對聯動設計、黃萬良等相關責任主體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二是江西大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大華”)的全體6名董事均無法保證2021年中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ST大華存在前述信息披露違規的情況,違反了《業務規則》和《信息披露規則》的相關規定。我司根據有關規定,對ST大華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三是福建省軟眾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軟眾科技”)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汪廣英于2019年和2020年多次占用軟眾科技的資金。軟眾科技未對資金占用事項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汪廣英等相關責任主體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上述行為違反了《業務規則》《信息披露規則》和《公司治理規則》的相關規定。我司根據有關規定,對軟眾科技、汪廣英等相關責任主體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四是山東中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陽股份”)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時任總經理馬汝杰在中陽股份掛牌前后多次占用中陽股份的資金;中陽股份未將其控制的一家公司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存在會計差錯。中陽股份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占用掛牌公司資金,也未及時審議并披露資金占用情況,且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會計差錯;馬汝杰等相關責任主體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上述行為違反了《業務規則》《信息披露規則》《公司治理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我司根據有關規定,對中陽股份、馬汝杰等相關責任主體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五是河北東方視野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視野”)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張杰于2018年和2019年多次占用東方視野的資金;2019年,東方視野、張杰在公司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為某自然人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020年,東方視野因未能按時還款被提起訴訟,其未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東方視野未對資金占用事項和重大訴訟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在未及時審議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對外提供擔保;張杰等相關責任主體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上述行為違反了《業務規則》《信息披露規則》和《公司治理規則》的相關規定。我司根據有關規定,對東方視野、張杰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對財務負責人李春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六是金大智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金大”)2018年對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不規范,導致其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財務錯報;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ST金大存在多起重大事項信息披露不及時的情況;ST金大的個別董事會流程不規范,且存在三會會議底稿資料缺失的情況。ST金大存在前述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違規的情況,時任董事長章小理等相關責任主體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上述行為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和《公司治理規則》的相關規定。我司根據有關規定,對ST金大、章小理等相關責任主體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對時任財務負責人方曉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七是我司對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掛牌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給予紀律處分或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二、采取書面自律監管措施情況
2月被采取書面自律監管措施的違規行為包括信息披露違規、公司治理違規、股票發行及并購重組違規、權益變動違規和其他違規五類。
信息披露違規事項方面,一是掛牌公司未及時披露應披露的重大信息,如重大訴訟信息,任一股東所持掛牌公司5%以上股份被凍結的信息;二是掛牌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重大會計差錯;三是掛牌公司進行權益分派未在股權登記日前披露權益分派實施公告并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公司治理違規事項方面,主要是掛牌公司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股票發行及并購重組違規事項方面,主要是掛牌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在股票發行過程中與發行對象簽訂的協議涉及特殊投資條款,掛牌公司未及時披露。
權益變動違規事項方面,主要是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增加或減少達5%的整數倍時未暫停交易。
其他違規事項方面,主要是掛牌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
全國股轉公司按照“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認真履行一線監管職責,持續強化自律監管,不斷提升新三板市場運行質量和市場主體規范化運作水平,對違規行為堅決采取監管措施,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新三板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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